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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检察院案件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优秀文书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07] 来源:石景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喜报】我院案件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优秀文书

  近日,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的赵某某盗窃案经过组织推荐、书面评审和视频评审等环节,最终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优秀文书。

  在线评选现场

  案件简介

  △调查现场

  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出租房内实施入户盗窃,盗窃被害人1600元人民币及首饰等物品。案发后被害人立刻报警,警方勘察过程中在现场仅提取到赵某某的一枚可疑指纹。赵某某在案发后东躲西藏了四年,终于在2020年10月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赵某某对抗情绪严重,始终不承认自己曾入户盗窃,有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

  案件办理

  承办人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讯问嫌疑人,发现赵某某的供述前后不一且存在矛盾,对案发现场为何会出现自己的指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害人辨认、指纹鉴定等证据,承办人认为赵某某是盗窃作案人,因其拒不认罪且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承办人果断批准逮捕。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某某仍不认罪。为此,承办人转变工作思路,主动联系赵某某的辩护律师,希望律师配合一起对赵某某做思想工作。辩护律师在听取了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分析后表示认可,并愿意配合。

  经过工作,赵某某逐渐透露了不认罪的顾虑,他东躲西藏了四年没能回家,心中对久未团聚的家人满怀愧疚,担心入室盗窃会被重判所以抗拒认罪。承办人敏锐察觉到赵某某的心中动摇后,耐心释法说理,先后四次提讯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赵某某的家属也表达了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赵某某早日回家的期盼。

  最终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赵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庭审阶段,法院当庭宣判,并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春节的前一周,赵某某刑满释放,他终于结束了四处躲藏的生活,实现了同家人团聚的愿望。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查清案件事实,全面开展认罪认罚工作。通过细致审查梳理证据、多次耐心释法说理、提出宽严相济量刑建议,在对被告人罚当其罪的同时,促使其悔过自新,消除社会对抗,真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