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件播报 | 男子伸脚制造碰瓷 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啊!你轧我脚了!”被告人郑某以轧脚为由,多次针对电动车驾驶员进行碰瓷。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多次在石景山区某马路路口,故意伸脚至他人电动车轮下,谎称自己脚部受伤,向骑车人索要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累计共3300元。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郑某被民警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石景山检察院以郑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宣判现场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具有多次前科劣迹,应予从重处罚。鉴于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将在案扣押的郑某的违法所得悉数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示
路遇“碰瓷党”千万别惊慌,别总想着掏钱免灾,如遇交通事故,要细心、谨慎判断交通事故原因,及时拨打电话报警,保留好现场证据,并寻找目击证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