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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她”权利,法院为女性劳动者撑起“法治蓝天”

本站发表时间:[2023-06-16]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换哺乳期女职工的岗位吗?
  6月14日,石景山法院召开“涉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期为女性劳动者撑起“法治蓝天”。
  数据显示,该院自2020年至2022年共审理432件涉及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经统计,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为多发于商超、家政、教育培训行业,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易被“隐性”侵犯,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复杂多样且以年龄层划分的特点。“比如产检期间的工资支付、生育津贴发放、孕期工作调整等,都是以看似合法的形式‘隐性’侵犯了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陈石磊副院长举例说明。
  分析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石景山法院认为:一是该类案件多为特殊权益与一般权益交织,审理内容复杂,法院需要进行大量的法律释明和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用人单位的侵权方式更加隐蔽,对女性劳动者举证能力和证据收集水平提出更大考验;三是该类案件的群体性特征凸显,在司法实践中因人数众多且诉请事项较多,案件处理难度增加,诉讼周期变长、维权成本增加。
  据介绍,结合审判实践,该院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坚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外部沟通协作的思路,通过建立审理“绿色通道”,加强与工会、妇联等部门间的沟通联络打造妇女权益维护网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助推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提升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五里坨法庭负责人徐晓辉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向社会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女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知法、守法、用法。
  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女性劳动者特殊期间的换岗问题,受到社会关注。案例称:张女士入职甲公司后,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次年年初,张女士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上班后,公司部门主管要求张女士前往位于另一城市的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张女士以处于哺乳期无法前往外地为由予以拒绝。后公司主管多次劝说张女士无果,一个月后向张女士的工作邮箱发出通知,要求张女士于三日内到该培训基地予以报到,并接受公司的培训安排,否则将依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张女士收到通知后即与部门主管联系,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表示无法前往外地的培训基地,十日后,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哺乳期间妇女,甲公司应与其协商工作岗位,并根据哺乳期妇女的特点适当照顾,现甲公司未考虑哺乳期的特点,要求张女士前往外地培训基地进行培训,有违法律规定。故甲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石景山法院提示,女性劳动者群体的特殊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对此女性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同时保留必要的证据,以利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扫码完整查看三起典型案例
  今后,石景山法院将继续依法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案例式、互动式宣传帮助女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高法治意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张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