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明知他人承租土地用于盗采砂石非法活动,仍将其土地提供给他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以96万元的价格从王某甲处转让获得顺义区某村12.6亩土地,并将该地向外扩展至22.02亩,后用砖墙圈围。2016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将上述22.02亩土地以200万元的价格提供给王某乙(另案处理)盗采砂石,至2016年11月5日盗采活动被查获,共计盗采砂石168552.3立方米。经勘测,上述盗采的168552.3立方米砂石料系建筑用砂石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 056 569元。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认可,其辩称自己对于王某乙等人进行盗采砂石的情况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虽然一直辩称自己不知王某乙等人使用土地的目的是盗采砂石,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某将涉案土地提供给王某乙等人使用时,其明知王某乙等人使用土地的目的是盗采砂石。理由如下:首先,证人王某乙的多次证言均能证实徐某在将涉案土地交给其使用之前,徐某与其达成过口头协议,徐某同意王某乙等人在涉案土地里盗采砂石,盗采后再将土地回填交还给徐某,王某乙支付给徐某200万元;其次,直接盗采砂石的行为人郝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徐某在郝某等人盗采砂石过程中,曾到过盗采现场,并要求郝某等人盗采时绕开地泵等物品。前述两位证人与被告人徐某并不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内容真实、自然,且相互印证。最后,徐某与王某乙等人制作虚假的合同,是为了规避责任,掩盖前期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能成为影响本案事实及定性的依据。被告人徐某对涉案土地上发生盗采砂石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的徐某对于王某乙等人进行盗采砂石的情况并不知情,对在涉案的土地上盗采砂石的活动没有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非法所得二百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