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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顺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木燕路(含)以西行政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点位。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可燃放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点除外)。可燃放区域中,以下点位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2.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4.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5.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7.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8.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9.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10.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11.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2.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13.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5.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16.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三、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顺义区全部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的,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顺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