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生命在于运动,拥有一个强健的体魄是我们做任何事情的基础。坚持不懈的体育锻炼,不仅会给我们带来强健的体魄和健康的身体,还可以陶冶我们的精神情操。但体育活动避免不了磕磕碰碰,如果在参加体育活动中不小心导致他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
我们不妨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于某系某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队,进行小组对抗训练时,于某左膝扭伤,篮球队教练让同学将于某送回家休息,于某未进行治疗。一月后,于某自行活动无异常不适。某天,于某下楼梯时感觉左膝不适,遂住院治疗。经鉴定,于某左膝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故于某向法院起:要求学院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总计14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队,代表学院参加比赛,相应的对抗训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院对于某的受伤虽无主观过错,但于某受伤后,学院并未安排于某立即就医,不能排除未及时治疗对于某伤势的预后产生不良影响,亦不能排除于某目前的伤残后果系当时训练时受伤害所致,故学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学院向于某支付相应费用。
学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篮球活动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成年的篮球活动参与者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于某虽在学院组织下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训练,但亦属于自愿参加训练,故其对于训练过程中因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学院的体育教师在于某受伤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且主动询问于某是否需要就医,但于某表示可自行就医,且于某在事发第二日前往医院就医,学院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对于某未及时进行后续治疗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基于学院系于某拟参加之体育赛事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故对相应费用的数额予以了调整。
作为对侵权责任的抗辩,自甘风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理论或实践所认可。现代社会中,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活动的风险大量存在,但是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有些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通过上面案例可知,如果在体育活动中不小心导致他人受伤,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二是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三是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四是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在此提醒听众朋友,虽然《民法典》增加了“自甘风险”原则,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但是我们在日常的文体活动中还是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确保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