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顺义

别让友谊的小“车”说翻就翻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8] 来源:顺义法院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旨在对私人权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从摇篮到坟墓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顺义法院推出
  学习民法典系列特辑《划重“典”》
  为您解读身边的法律问题
  案例1 “车,借还是不借?”
  车辆外借时发生事故,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担责?
  老王的车因故障停放在家中,准备择日检修。这天老王的朋友小李前来借车,因担心小李说自己故意找借口推辞,又觉得自己的车只是一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行驶,老王便答应了。小李在驾驶途中发现制动系统出现故障,遇到红灯无法紧急制动,撞向路边护栏,车辆严重损坏,小李和家人也受了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车辆借出前做到这几点
  车主不“背锅”
  要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得将“带病”的车辆借与他人使用
  要检查好自己的爱车是否有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如果发现类似情况,要及时进行检修,检修后仍无法完全排除故障的,要将情况如实告知借车人,无须碍于情面而怀着侥幸的心理将车借给他人,不然的话,如果发了交通事故后悔都来不及。
  要审查借车人的驾照
  主要看有无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驾照是否脱审等情况,如发现借车人的驾照不合规定,要及时提醒对方,不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要审查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饮酒、吸毒等情况发生。
  如确认借车人存在上述现象,要劝慰其不得驾车,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简单来说就是车主要尽到审核义务,确保“车没问题+借车人没问题”。
  案例2 “顺风车,搭还是不搭?”
  搭朋友的车出了事故,
  朋友该赔偿我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居住在同一小区的甲每天驾车无偿搭载同事乙上下班,或者几位好友相约乘坐其中一人的车辆出行……诸如此类,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即属于好意同乘。《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无偿性
  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即驾驶人不具有营利性,不与搭乘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不能仅以无金钱给付作为认定无偿性的唯一判断标准,应结合交易习惯及社会生活实际判断该搭乘行为是否具有无偿性。如搭乘人基于礼貌或答谢而给予驾驶人一些不构成等价交换的物品,一般也应认定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无偿性。
  合意性
  搭乘行为需经驾驶人邀请或允许,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意。但此处的“合意”并非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中的“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对其行为的认识,不构成契约,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爽约,并不因此产生违约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辆
  搭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因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请或允许搭乘人免费乘坐车辆,故好意同乘本质上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搭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是否意味着好意同乘就能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呢?
  当然不是!
  好意同乘并不代表可以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好意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人员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尽管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施惠行为,但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同意承担一切事故风险。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驾驶人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搭乘人受到损害,且搭乘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
  无偿搭车是好意
  车辆外借有风险
  别让友谊的小“车”说翻就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