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新兴游乐项目走进大众视野,诸如攀岩、蹦床、晃桥、马术、蹦极等,成为大家跟风打卡的“网红”游乐项目。然而,在追逐潮流的同时,因行业准入门槛低、安全提示不到位等原因,新兴游乐项目引发的安全事件也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中伤者的伤情大都较为严重,鉴定为残疾的比率大,给伤者和经营者均造成了沉重创伤。8月31日上午9:00,顺义法院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线上召开新兴游乐项目法律风险新闻通报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及广大网友在线围观,通报会干货满满,快来看看法官都讲了啥!
新兴游乐项目
常见法律风险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刘宏艳通报了新兴游乐项目常见法律风险,并对游玩者、经营者、监管部门作出法官提示和建议。
行业准入门槛低、设备安全无保障
目前,从事新兴游乐项目经营的“蹦床馆”“攀岩馆”“轰趴馆”“水上乐园”等场所并非专业的体育运动场所,对于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场地规格、游乐设施、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方面缺少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部分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非同一主体,二者对各自职责约定不清,发生纠纷时往往互相推诿,给游客维权带来不便。
对于经营场所的关键硬件设施及安全装备,比如蹦床、晃桥、充气堡、攀岩绳索的位置要求、使用说明、承载人数及重量等,缺少明确的规格标准,多为经营者自行采购或搭建,在投入经营前亦无需经过相关检验。尤其对于需要长期不间断运行的硬件设备,经营者疏于进行必要的定期检查修理及更换,发生危险的概率增加。
游戏规则不明、行业监管缺位
与传统的体育游乐项目(比如田径类、球类运动)相比,蹦床等新兴运动项目是否有较为统一的游戏规则、动作标准,普通大众及游玩者均无充分了解,相关行业部门也未制定以及普及该类游乐项目的游戏规则及注意事项,对于游玩者自身的体能要求、游戏规则的制定、游戏秩序的维护等未见有权威说明。
另外,对于经营上述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和经营场所,也缺乏相应的监管。如经营场所的相关游乐设备及人员配置是否经验收合格后开放,经营场所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场所内是否区分专业与非专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活动区域,经营场所的急救药品和急救人员及措施是否准备齐全等等,目前还缺少相应的行业指引和监管。
经营场所安全提示不足、滥用免责条款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经营者的告知提示义务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入场门票背面写明游玩须知,此种告知主要针对整个游乐场所的注意事项告知,并无针对某一游玩项目的特意告知,且在电子票流行的情况下,难以被游玩者知悉;
二是通过广播进行播放,此种情形下同时伴有现场音乐,在游乐场所嘈杂的环境中难以听清;
三是通过告示牌进行提醒,该告知方式相对前述两种更为直观易见,但存在位置不够恰当明显、内容过于简单的问题,亦未起到应有的告知提示效用。
此外,许多场所经营者会与消费者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免责须知等书面协议,条款内容除告知消费者参与活动注意事项、运动准则、运动禁忌和运动风险等,还包括“因……责任自负”“放弃任何诉讼或赔偿要求”等格式条款。
人员配备不齐、安全指导缺失
一些经营者为节约成本,没有为危险性较高的游乐项目配备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内缺少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明显着装标志,游玩者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求助。
另外,在人员资质方面,国家及行业层面均没有对这些特殊项目专业人员的统一考核和认证体系,场馆所谓的专业人员资质多为培训机构颁发,且有的培训机构宣传称培训两到三天即可资格认证,不少场馆聘请体校学生作为兼职教练,人员资质、专业化程度等参差不齐,为消费者在此类场所参与游乐活动埋下安全隐患。
消费者风险认识不足、违反安全提示
部分消费者对新兴游乐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自身技术水平有限,却盲目自信、追求刺激,选择与自身能力不相匹配的游乐项目,在未受过专业训练、没有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擅自模仿高难度动作,或在事前未进行准备活动、未能熟练掌握运动技巧导致受伤。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缺乏足够的应对经验以及技巧,往往惊慌失措、处置失当,从而导致自己受伤甚至伤及他人,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年龄小、身体弱,在参与游乐项目过程中也容易受到他人伤害。
法官提示及建议
给游玩者: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理性选择游玩项目
一是仔细阅读风险告知、谨慎选择游玩项目。在选择游玩项目之前,务必认真阅读相关提示,充分了解欲游玩项目的游戏规则、注意事项,再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判断是否可以游玩此项目,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切莫为寻求刺激擅自游玩。
二是注意遵照游戏规则、切莫挑战高危动作。在游玩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游戏规则来进行,以免造成游戏秩序的混乱,导致自身或他人受伤。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无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切勿寻求刺激擅自挑战高难度高危险动作。
三是受伤后及时就医,妥善保留证据。若在游玩中发生危险,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呼叫管理人员,就医过程中注意保留医疗票据。尤其注意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切莫将门票等凭证随意丢弃,对于能够证明事发经过或现场的照片、视频需妥善保存。
给经营者:
做好风险告知与提示、加强人员及硬件配置
一是配置安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经营者应确保所采用的游玩设施设备经检验合格,安装设备符合要求,履行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保证器材的安全使用。场所开放时在高危游玩项目处应至少配备1名着装醒目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进行游玩提示、规则讲解、动作指引、秩序维护。
二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游玩秩序安全有序。经营者不仅应在入场票据、前台告示上做好提示,更要采取醒目方式在醒目位置进行告知。在项目入口处,应设专人对入场游玩者的基本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如年龄要求、体重要求、身体状况等。游玩过程中,务必有专人对游戏秩序进行维护,及时制止游玩中的不当行为和动作,对危险情形和求救人员及时施救,以免损伤发生或影响扩大。
三是健全强制保险投保机制,分担化解损失风险。新兴游乐项目一旦对游玩者造成人身损害,伤残情况往往较重,即使双方进行分责,经营者也需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经营者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有效分担化解因参与或者经营具有一定危险性体育游乐活动所产生的相应风险,提升自身赔付能力,减少自身财产损失。
给监管部门:
完善行业规范、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新兴游乐项目行业规范标准。加强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制定高危游乐项目设备设施的生产及安装标准、出台相应游乐项目的基本游戏规则和禁止事项,提高行业安全运营整体水平。
二是加强对行业经营者的执法监督。加大新兴游乐项目法律风险普法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意识与消费者防范风险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细化安全运营标准,提高场所安全管理规范水平。
三是完善救济渠道。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开设电话投诉、网络投诉等渠道,一经查实即给予处罚。
典型案例通报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涂琳通报了三起新兴游乐项目典型案例。
案例1
消费者风险认识不足、违反安全提示
晏某及朋友前往某生态农庄经营的蹦床公园内玩耍。进入之前,晏某等人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载明“蹦床运动作为奥运会竞技类项目之一,是一项高频率、高强度、追求技巧动作完成的准确性的运动,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和协调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请认真阅读,并遵从以下各项内容,其中包括严禁在馆内进行危险动作(空翻、转体等动作)。”
晏某称事发当天是其第一次玩蹦床,进入场馆内没有工作人员告知其哪些是高级区域、哪些是初级区域,在玩的过程中也没有工作人员指导,其在白色区域做空翻时受伤,后未向工作人员反映身体不适,工作人员亦未对其进行急救或采取相应医疗措施,因受伤当时没有想到伤得这么严重故没有及时去医院。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后经鉴定,晏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农庄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从其公司接受晏某等人消费、晏某等人进入其经营场所开始即对晏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生态农庄在晏某进入蹦床馆内要求其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但其蹦床馆内对高级区域和初级区域的区分并非显而易见,也并非如晏某一样的初玩者能简单区分,也未对晏某进入高级区域进行确认或及时劝诫和阻拦,故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晏某在进入蹦床馆内前自愿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且馆内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应在活动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晏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冒险作出高难度的空翻动作,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认定晏某承担80%的责任,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赔偿晏某人身损害损失六万余元。
案例2
经营者未保障设备安全引发的纠纷
郭某与朋友到某公司经营的运动工厂攀岩,据现场监控显示,郭某爬到岩壁顶部时往后跳,跌落至岩壁下方的碎海绵池后一直未起身,期间有工作人员上前询问,郭某在同伴及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上到海绵池边上的平地,并在同伴的搀扶下离开。当晚,郭某被送至某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郭某外伤致腰1爆裂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腰1椎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到某公司攀岩,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郭某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现场配备了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指导人员,且现场并未对攀爬者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及安全防护措施,且其在海绵池钛金钢连接处仅铺设了黄色垫子,并未与两侧的弹簧床进行一体化处理,致使郭某因跌落到钛金钢上方受伤,在郭某受伤后,某公司亦未及时处理、协助救治,某公司的行为,显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理应对郭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某公司称郭某下落姿势不当、加大了受伤风险,但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公司有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就如何标准下落进行指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何为标准的下落姿势,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余元。
案例3
新兴晃桥中途返回引发的纠纷
徐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游玩,从新兴晃桥落入水中受伤。从事发现场36秒的视频来看,视频开始时,晃桥正在晃动,徐某及其孩子正蹲坐于桥上,双手抓住桥边沿,视频18秒时晃桥停止晃动,与此同时晃桥西头有一名女性游客上桥,随即徐某及其孩子起身掉头往桥头方向走,视频21秒晃桥上有游客又开始摇晃,视频33秒,在徐某还未返回桥头时,与孩子一起难以保持平衡落入水中。同日徐某被送至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诊断为跟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水上乐园的经营者,某公司对乐园项目的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事故并非发生于正常的游玩过程中,游玩者并非有序上桥,而是出现各个游客各行其道的画面,游玩过程有人上下桥。经营者自称的安全员并无醒目着装或标志,亦未发现徐某中途返回的举动,游客上桥、下桥均未见有工作人员指挥。若某公司在事前更多强调游玩规则、告知游戏风险、安排引导员引导上下桥,或为晃桥游玩者提供简易救生衣等浮力设备,则大概率会避免或者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故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徐某十七万余元。
部分市人大代表、多家媒体记者及广大网友同步关注此次通报会。通报会结束后,牛栏山法庭庭长刘宏艳、牛栏山法庭法官涂琳接受北京交通广播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