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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行业陷阱多,积极维权不退缩!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6]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
  汽车修理行业也日渐繁荣
  汽修工厂、店铺如雨后春笋般增加
  欺诈、宰客等不诚信问题随之而来
  谈及汽车维修
  车主们往往苦不堪言
  对汽修行业不了解
  维修工人技术不过关
  汽车“越修越伤”
  时间、精力、金钱都去哪了?
  10月13日上午9:30
  顺义法院通过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线上召开
  汽修行业陷阱多,积极维权不退缩
  新闻通报会
  部分市人大代表
  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及广大网友
  在线围观
  通报会干货满满
  快来看看法官都讲了啥!
  汽修行业的四大陷阱
  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通报了汽修行业纠纷的四大陷阱、消费者维权的三大困境,并提出法官建议。
  合同圈套多,车主易踩雷
  消费者将车辆送进修理厂或修理店进行维修或美容,首先需要签订维修“三包”合同,消费者对维修质量协议书确认并签名后,方可进入正式维修阶段。但实践中,较多情况下都是消费者和承修方的“口头”约定,没有在书面上落实具体维修项目、维修配件等内容,部分承修方会以维修凭条替代合同,但维修凭条约定内容比较简单,约定修理项目不够明确,如仅写明“更换发动机”,但是并未写明是更换原厂件还是副厂件,更换下来的旧件如何处理等。有的承修方会出具一份提前拟定好的制式合同,要求消费者签字。这种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称为格式条款,经营者单方拟制的该类合同往往有失公平,通过签订协议来限定甚至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以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承修方的“霸王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由于欠缺内容明确、规范合理的合同,部分承修方在维修时擅自更换维修部件、增减维修项目,导致维修费用大大增加,维修质量难以保障。
  维修“游击队”,经营无资质
  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4S店提供的服务较好,但收费标准较高,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这就为那些价格相对低廉的路边维修“游击队”提供了机会。但这种流动式维修店普遍缺乏经营资质,还有一些维修店冒充特约维修点,或者实际早已被取消了特约维修点的资格,却一直挂着原来的招牌,以此来吸引消费者。部分无照经营的维修店维修技术不过关、配件供应渠道混乱,出现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人为制造故障等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汽车维修市场门槛较低,汽修工人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维修店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仅对工人进行简单培训即要求其上岗。消费者到这些地方修车,不仅原本的问题可能得不到解决,有时还会把小毛病修成大问题,往往越修越伤。当消费者主张维权时,才发现“游击队”早已人去楼空,不见踪影。
  配件欺诈多,宰客没商量
  由于汽车零部件数量多且品类杂,普通消费者无法清楚分辨,这就为承修方提供了欺诈的机会,车辆维修保养项目不断增加,维修质量反而下降,故障无法及时排除和有效解决,经常出现二次或多次返修状况。维修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配件“欺诈”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小题大做,过度维修。一些承修方秉承着“没病小医,小病大医”的潜规则,不论零件的故障大小,配件只换不修,以此赚取高额利润。另外,承修方“看车下菜碟”的现象也时常发生,部分豪车的维修和保养,甚至会出现天价维修单。
  二是捆绑消费,强制服务。有的承修方会诱导消费者订制套餐,通过捆绑消费让其支付更多的维修费,甚至明确表示“换副厂件,恕不保修”,要求消费者选择价格更高的原厂件,或强制要求消费者定期去店里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三是以次充好,偷梁换柱。一些承修方会将客户修换的旧零件稍加修复后换给下一个客户,以旧充新、以国产配件充当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充当正厂配件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三无”副厂产品未经检验就出厂,缺乏合格证书,至于保修期等内容则由买卖双方私下商定,有的甚至没有保修期。
  价格不透明,漫天乱定价
  汽修行业对修理技术有一定要求,普通消费者对该领域的知识了解十分有限,而汽修行业又是由市场自主定价,因此一些承修方存在价格欺诈的不良行为,对零配件没有明码标价,或对单个零配件随意定价。有的承修方不单独列出各维修项目的具体费用,称会将所有维修项目汇总后打折收取优惠价,以此打消车主的顾虑。由于汽车维修过程中,需要按照维修保养的时长来计算工时费,服务时间越长,工时费就越高,因此部分承修方会故意拖延维修时长以收取高额工时费用。此外,有些车辆维修费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导致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但该费用最终会传导至车辆保险费并使其逐年递增,实质上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维权的三大困境
  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
  维修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承修方和消费者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无论是维修标准、规则还是汽修配件质量、甄别方式,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都比较陌生,消费者也无法凭借有限的知识对商家的各种经营手段做出判断。承修方在修理过程中,掌握了修理部位、更换配件、修理费用等较多事项的决定权,维修服务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发现问题晚、举证无力
  消费者从修理厂取车时,除了有些问题能从外观上直接看出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过驾驶一段时间后再度出现故障,此时才得知此前的维修有问题,但为时已晚,证据未能得以有效固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款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意味着法院审理中,承修方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负次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证明自己按照规定技术和工艺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维权成本高、效率低
  消费者找承修方解决问题,往往需要反复沟通,若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入诉讼程序,则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由于汽车鉴定的专业性,法院为查明事实需要组织双方就维修项目合理性、维修价格进行鉴定。就北京地区而言,入围的机动车类鉴定机构仅有四家,机动车类鉴定周期较长,导致诉讼周期缓慢,无法短时间内定分止争。此外,由于鉴定费用往往会较高,甚至超过维修价格本身,让当事人陷入诉讼维权成本高的两难境地。
  法官提示
  为了避免让消费者在维修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序、健康发展,助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对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
  提前做好功课
  选择正规商铺
  在把车辆送去维修之前,消费者应先提前了解维修范围,掌握汽车维修的基本知识,避免因不懂车辆维修技术而受损失。
  其次,要学会辨别商家的资质,在选择承修方时,尽量选择那些重信誉、讲信用的正规维修店,注意商家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切勿贪小便宜去街边无照维修点。
  若对商家的服务、质量和价格存在疑问时,多询问多对比,谨慎作出决定。
  各个环节留需留意
  发生纠纷有据可依
  在维修开始前,消费者要与承修方签订维修协议,对存疑部分应明确向承修方提问,如果发现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免承修方责任的条款应当提出修改,在此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
  议价时最好事先商定价格,明确具体项目、具体金额,如工时费、检测费、配件单价、质量等级等等。要看清更换的配件外包装上的“厂家、电话、注册商标”等事项,并在修理单上详细注明产品型号、产地、规格。
  另外,消费者在维修过程中多与维修师傅沟通,可以在旁边监看更换配件。对于维修前、维修后的车辆状态可以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记录,同时注意索要留存票据,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到问题不退缩
  积极维权索赔偿
  一旦发生纠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权建议“四步走”:
  第一步,与承修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省时省钱省力,还可以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步,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
  第三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     第四步:到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旦证明汽车维修遭遇欺诈,消费者可以“退一赔三”的规定向修理机构索赔,违法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通报
  顺义法院民二庭法官张翔鹏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未使用原厂配件,修理厂存在欺诈应退赔
  基本案情
  董女士的一辆轻型载货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送至某汽修厂,该汽修厂为该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站,涉诉车辆维修时未使用原产配件,汽修厂称送修人未明确提出使用原厂配件,但告知尽量节省花费。董女士称车辆有保险,送修时要求使用原厂配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汽修厂作为该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站,未提交证据证明董女士将车辆送修时明确要求不使用原厂配件,未证明其在进行维修时已将不使用原厂配件告知董女士。不能根据价格不同推断出董女士在结账提车时已明确知晓涉诉车辆所更换配件并非原厂生产,一般消费者亦难以分辨,故应认定该汽修公司构成欺诈。董女士维修车辆的行为属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支持了董女士要求退款并加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汽车修理过程中,一些定点服务站或修理店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在维修过程中会“偷梁换柱”,采购比原厂更低价的产品。但是由于消费者收到的维修清单上面往往只有编码,没有具体文字说明,很少会刻意去查证。而且消费者无法时刻监督维修过程,汽车修理完毕之后,大多数消费者无法辨别是否使用了原厂配件。
  我国早在2013年就颁布实施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在汽车送修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修厂出具配件原厂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消费者发现汽修厂存在欺诈的情形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资质人员修车不当,应返还部分修理费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将车辆送至谢某处维修,交付30余万元修理费。但谢某并无维修经营资质,技术水平不高,半年时间过去了,谢某也未将车辆修好。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后,起诉谢某要求返还30余万元修理费并支付其他损失。谢某称贸易公司已认可29.6万花费,反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配件款、聘请高级技师费、场地租赁费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时,双方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谢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停止经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贸易公司明知谢某没有维修经营资格而委托其维修,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对车辆进行鉴定,导致车辆修理状况无法查清,法院考虑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及车辆的维修现状,对谢某已修理部分的费用予以酌定,判决谢某返还贸易公司部分修理费。谢某的反诉请求法院未支持。
  典型意义
  与随处可见的汽车修理店、维修点相比,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4S店仅占少数,而且由于4S店的费用相对较高,一些客户在车辆过保以后会选择到修理厂或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但有些修理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设施条件,维修技术也不过关,甚至雇佣没有汽车修理资质的人员上岗,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给继续返修带来许多困难。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承修方时应注意查看其资质证书,承修方使用无资质人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内出故障,维修站应承担费用
  基本案情
  某装备公司将汽车送至某维修站,对该车发动机等部位进行了大修,之后陆续在该维修站进行了两次保养。在质保期内,车辆出现了与原维修部位相关的故障,在维修站的指引下,装备公司将车辆交至另一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对于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和维修费由谁承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维修站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车非因维修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应承担新发生的拖车费、维修费。
  典型意义
  因维修质量不过关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甚至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各类车型、各类故障的保质期限也彻底公开透明,维修质量保证期将成为每个修理厂对其维修质量的公开承诺。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人大代表“云监督”
  此次新闻通报会实现了“微博视频+微信群图文”同步直播,部分市人大代表、多家媒体记者及广大网友同步关注此次通报会。通报会结束后,民二庭法官张翔鹏接受北京交通广播记者采访。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