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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捕鸟,当心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07] 来源:顺义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鸟类的存在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靓丽的色彩,也为维护生态系统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非法捕鸟的行为在危害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通过架设粘网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后被查获。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现场起获鸟类52只(死体)。

  经鉴定,涉案鸟类中2只红角鸮、1只长耳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有大斑啄木鸟2只、斑鸫25只、灰喜鹊15只、喜鹊1只、灰斑鸠2只、燕雀1只、虎斑地鸫1只、戴胜1只,共计48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顺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条例规定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猎制度。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将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在大自然这个家园里,人类和野生动物都是生命,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一损俱损, 一荣俱荣。经历了疫情的考验,我们更应该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生态的重要性。春季来临,人们外出活动和农作物种植活动增多,在日常活动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