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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走进高校讲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实务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26]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顺义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思思作为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应邀前往该校为近200名本科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题讲座,以案例讲授司法实务知识。
  课堂上,王思思法官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实践与思考”为题,结合近年来在审理涉农涉地纠纷,从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及终止四个方面,介绍近年来法院审理承包地纠纷的典型案例及裁判思路,引导学生对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哪些重要知识点呢?划重点!
  近三年北京法院承包地纠纷的特点
  1.数量上,纠纷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纠纷主体主要分布于土地流转前、后手之间。
  3.案件类型由传统的不履行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变为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权益。
  4.争议双方对抗性强。
  5.群体性纠纷多。
  6.矛盾易激化,蕴含的不稳定因素多。
  7.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8.纠纷普遍面临“执行难”问题。
  承包地纠纷典型类型及裁判思路
  01 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受理?
  【案例】1993年,王某将户口从A村迁至B村。2000年3月,B村经济合作社给王某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定本户面积为11.2亩,但并未明确土地四至范围。此证书发放后,B村经济合作社未按证书记载的面积将土地交付于王某,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经济合作社为其分配确权地。涉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官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王某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其一直未获得证书载明的土地承包数额,B村经济合作社拒绝为其分配土地的理由为其不符合有关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质上,王某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上述法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应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02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章某与李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章某将其承包的基本农田转包给李某用于种植玉米,承包期限为3年,并将涉诉土地上的棚房一并交付李某用于存放农具,该合同经属地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李某在经营涉诉土地期间,将其用于经营停车场,并在原棚房的基础上改建砖混房屋用于员工宿舍。
  然后,李某被属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砖混房屋被强制推平。章某得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恢复土地原貌,赔偿其棚房被拆的经济损失。
  【法官解说】综合案件查明事实,李某虽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但从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履约情况难以认定双方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合意,故不应以李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认定承包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章某作为发包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恢复基本农田的地貌,赔偿棚房被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
  03 出嫁后,娘家的承包地怎么处理?
  【案例】蔡某婚前为A镇a村村民,其在娘家村委会处享有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蔡某于2018年嫁入B镇b村,婚后其户籍仍在娘家a村,其在婆家尚未取得承包地。2019年3月,a村村委会通知其回娘家办理承包地退回手续。蔡某拒绝。2019年6月,a村村委会将原蔡某承包的1.2亩土地收回并发包给李某种植。蔡某不服,起诉a村村委会返还土地。
  【法官解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结合本案,蔡某结婚后,在新居住地B镇b村尚未取得承包地,a村村委会不得收回蔡某的原承包地。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