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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居住权……你想知道的都在这节课里!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0]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为落实诉源治理要求,在辖区社区的邀请下,顺义法院天竺法庭走进社区开展《民法典》普法宣讲活动。

  宣讲会上,法官重点围绕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讲授,经过深入浅出的知识讲解、生动形象的案例解读以及积极热烈的听众互动,整场宣讲氛围浓厚、效果良好。

  初识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因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涵盖了从出生前到死亡后的全生命周期,《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共计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总则篇,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物权编,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比如有关房屋的权属确认、抵押权、相邻关系等由物权编调整。

  合同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我们日常生活中常接触的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都属于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由人格权编调整。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我们的日常生紧密相关,比如结婚、赡养、离婚等都由该编调整。

  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如遗产怎么认定、哪些人可继承遗产、遗产继承方式都在该编有规定。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害他人身体权、财产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由该编规范。

  走近民法典:人民权益的守护卫士

  《民法典》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的保护。小到个人大到社会,民法典给所有的权利主体更完善的权益保障和法律救济。

  (一)高空抛物伤人 责任谁来担?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官说法:《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认定体现了全面、公平的理念,做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对于受害个人而言,众多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补偿受害者损失,同时也能督促全体建筑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觉预防和杜绝该类损害的发生。

  (二)公证遗嘱 效力还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官说法:原《继承法》的规定是,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老人如果要变更、撤销遗嘱,只能再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则删除了这一内容,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可以改变在先所立的遗嘱内容,以最后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为最终遗嘱,按此进行遗产分配。

  (三)房子不归我 但我却能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还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体现自然人之间的互帮互助。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四)见义勇为者 谁来给撑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新增见义勇为免责条款,顺应了社会的正义期待,为善心善行“撑腰”。该规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对自己所受损害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法律将为其提供救济以免除其后顾之忧。

  发挥《民法典》从出生前到死亡后的全生命周期的保驾护航作用,我们需要宣传好、学习好、实施好《民法典》。此次京法巡回讲堂,有利于居民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