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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权不可侵、侵权必追究!顺义公安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15] 来源:顺义警方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顺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效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温暖了警心、鼓舞了士气,增强了凝聚力、提升了战斗力,有力地服务和保障了顺义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

  《规定》颁布实施后,顺义分局依法依规办理侵权案件。指挥处、政治处、治安支队、刑侦支队、法制支队、警务督察大队等维权委、维权办成员单位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有效推进了维权各项机制落地落实。三年来,顺义分局在维权委、维权办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办理侵权案件328起,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394人。

  针对民警被诬告、恶意投诉或不实炒作的情况,警务督察大队积极主动核查,并向维权委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据统计2019年2月至今,分局党委领导先后为交通支队、治安支队,仁和、胜利、南彩等派出所26名民警发放《维权正名通知书》,并对我局受侵害民警慰问总计约13次,有效维护民警。

 

  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颁布三周年之际,让我们一起看看几起侵犯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及执法权威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2月10日10时许,南彩派出所民警处置南彩镇杜刘庄村一起涉嫌寻衅滋事警情过程中,嫌疑人武某军(男,50岁)酒后拒不配合工作,用脚踢踹民警,并将其中一名民警左手无名指抓伤、将另一名民警右手食指抓伤(不构成轻微伤)。经分局维权办工作,武某军因涉嫌袭警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1年10月13日15时许,南彩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纠纷警情过程中,宋某红(男,45岁)醉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对其劝离过程中,被宋某红用酒瓶碎片划伤(手部缝三针),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经分局维权办工作,宋某红因袭警罪已被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法规链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节选)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