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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中被他人撞伤,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04] 来源:顺义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这个冬天什么运动项目最受大家追捧,相信很多人都会说“滑雪项目”,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于2022年2月4日在北京举办,为了切身体验运动员在雪场驰骋的感觉,很多人都会选择去雪场体验滑雪。那么在雪场滑雪时,被他人撞伤,如何维权呢?

  案例

  2021年12月,王某在某滑雪场中级雪道上从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张某在该中级雪道上以近乎横向滑雪的方式缓慢滑行。双方在滑行的过程中,张某摔倒,其雪板前出,后王某的雪板与张某的雪板相撞,王某向前摔出,张某坐在原地。事故发生后,王某经医院诊治为“右侧肱骨头骨折”,为此王某支付了医药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后王某要求张某和雪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和雪场互相推诿,无奈之下,王某将张某和雪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滑雪是一项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运动项目,滑雪者应当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有相应的认知,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应当根据个人滑雪水平、现场雪道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现场视频显示,王某在中级雪道上从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其作为后方的滑雪者在向下滑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前方雪道的情况,控制好自身滑雪速度,以便遇见危险时能够及时避让。王某在滑行过程中,自身滑行速度过快,以至于其没有充分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在避让时与张某的雪板相碰,自身对于该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张某在中级雪道上以近乎横向方式滑雪并摔倒的行为,是导致王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并最终致使王某受伤。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张某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雪场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但根据医务室视频以及医务室记录单,雪场仅对受伤的王某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和登记,在王某明确表达其肩膀一直无法抬起后,雪场医务室的工作人员并未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而是任由王某自行前往医院。雪场作为高危险运动场地,除了负有安全提示的义务外,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故雪场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后酌定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张某承担60%的责任,雪场承担2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如果我们在滑雪运动中被他人撞到受伤,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雪场追偿。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滑雪是一项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运动项目,滑雪者应当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有相应的认知,严格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规定,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如此,在安全防护的前提下,更好地享受冰雪运动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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