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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顺义两名房屋出租人被处罚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5-02-2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为确保社会面安全稳定,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下简称顺义公安分局)持续围绕重点出租房屋、人员密集的出租公寓、地处偏僻的出租院落等不放心点位,组织社区民警加大区域清整力度,以罚促管,在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对个别不履行义务的房主进行了处罚。
  顺义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在对米各庄村内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张某处以罚款处罚。
  顺义公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在对古城村内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杨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出租人杨某处以罚款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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