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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也会违法?北京通州法院审结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今年5月20日下午,赵某某闲来无事,想弄点河鲜吃,但觉得钓鱼又慢又钓不了几条,于是灵光一闪,找到了网购的电鱼工具,到北京市通州区潮白河橡胶坝处下河电鱼。
  电鱼的速度没让赵某失望,忙活了也就半个小时左右,赵某就捕捞了大半桶各种种类的鱼。潮白河边上的“钓友”和散步的群众是非常多的,大家在享受着潮白河优美环境的同时,更是时刻守护者这条“北京的莱茵河”。当大家看见赵某采取了这种“绝户”捕捞的捕鱼方式后,就有热心的群众向当地派出所举报了他了行为。
  派出所的民警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当场将赵某查获。经清点,赵某共非法捕获餐条鱼398尾、4千克,鲫鱼94尾、1.4千克,经评估,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2元。同时查获的还有电击工具、铅酸蓄电池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鱼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无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北京通州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赵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将扣押在案的电击工具、铅酸蓄电池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在赵某这起案件中,大家一定要知道的知识点,小编来做下小科普 ̄
  1、电鱼的危害?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鱼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生态平衡。电击电流所涉及的范围内,对于渔获物没有选择性,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也会遭受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在每年五月至六月的鱼类繁殖高峰期,电鱼机产生的强大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的繁衍行为,对鱼卵产生较严重的破坏。
  电鱼产生的电击电流还会对水中的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造成致命伤害,遭受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系统中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碍,最终将会危害水体生态安全。
  2、捕鱼有哪些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3、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禁止所有或者特定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4、什么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5、“钓友”们必须掌握的北京禁渔情况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禁渔区:北运河、潮白河等河流
  禁渔期: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禁用方式:禁止除钓具之外的所有捕鱼作业方式
  法律依据:2019年5月28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
  禁渔情况:北运河、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全年禁渔,潮白河(顺义区、通州区与河北省交界段的界内侧)为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禁渔。
  禁用方式:禁止除钓具(不包括河湖延绳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温馨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不论渔获物数量多少,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人人有责,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我们首先应做到的是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


[供稿单位:通州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