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张女士在自家卫生间暖气末端外接水管,并将供暖用水排至下水道,导致锅炉用水增多,通州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各项损失9000余元。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物业公司损失500元。
据介绍,原告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供热单位。2018年供暖季开始,张女士在自用散热器末端安装水龙头及软管并擅自排水,后被入户检查的物业公司发现予以制止。此后,张女士将水龙头及软管拆除。
物业公司认为,因张女士私接水龙头及软管并放水的行为,导致每日需向锅炉多添加供水、多用燃气,额外增加了人工成本,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并影响了小区供暖质量。
庭上,张女士反驳称,因小区供暖效果不好,为解决供暖问题才安装安全阀、水管进行放水,等暖气热了便会及时关闭,没有造成浪费。
受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张女士未经供热单位确认,在自用散热器末端加装水龙头及软管,并擅自排放管道内热水,明显违反《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张女士擅自排放热水的行为,必然导致供热系统水量减少、增加管道用水加热能耗,给物业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女士虽称放水是为解决供暖不热,但擅自加装水龙头及软管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排气、合理使用采暖设备的必要限度。
在综合考量张女士行为的危害性、过错程度、拆改设施并排水时长等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赔偿物业公司损失500元。
判决作出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