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加完油后驾车离开扯坏油枪,加油站诉至法院索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加油站加油设备损失4415元,由张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5月21日下午,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通州区某加油站加油。现金支付后,张先生在加油枪未拔出的情况下启动汽车行驶,造成加油设备损坏。
加油站报警后,交警无法判断双方的责任,几经协商调解,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8月,加油站将张先生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加油设备损失5450元。
承办法官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现场录像,显示张先生加油后,驱车离开。张先生认为,加油员收钱后未告知没有拔油枪,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涉案设备的维修金额过高,不予认可。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加油过程中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离开,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确定承担70%的责任;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加油枪未拔出车辆的情况下,未对张先生进行任何提示即收取加油费离开加油车辆,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加油站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酌情承担30%的责任。
关于财产损失数额,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为张先生的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加油站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剩余损失应由加油站自行承担。
法院作出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