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李福华法官团队在一周之内成功完成涉某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两百余件案件的送达、谈话、调解等工作,并成功线上调解10余件,既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投保人的基本生活。
未依约付费,二百余人被诉至法院
原告某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该险种主要是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保证在投保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该险种提高投保人的信用借款额度,避免出借银行、信贷公司产生坏账,以保证整个信贷交易市场的安全。
自2019年起,陆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二百余名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费,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代投保人偿还借款,并取得追偿权。
故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4月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此二百余人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支付保费、代偿款及利息。
多方查找,多途径、多形式高效送达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李福华考虑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不利影响,在案件审理时既要维护原告保险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又要保障二百余名被告的基本生活。
在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两百余名被告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后,李福华法官召开团队会议,根据案情,按照发放贷款主体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划分,并分配到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确保在分案三天之内完成相应的送达工作。
团队成员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搜索办案系统,全方面查找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并通过发短信、打电话、邮寄、电子送达、现场送达等形式送达。
力促调解,保障基本民生
完成送达后,陆续有十余名被告主动联系法院。经了解,该十余名被告主要从事小商品零售、小型餐饮等服务,由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工作,没有收入来源。
李福华法官分析该情况不是个例,而是疫情以来此种纠纷案件被告的共同特点。妥善处理好第一批案件,成功化解双方的纠纷矛盾,也有助于后续案件的审理。
基于此,李福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原告某保险公司,将十余名被告的困难情况进行告知,并从企业的诉讼成本、经济效益及社会责任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先行采取线上调解的建议。
原告某保险公司在听了承办法官的分析后,表示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保险公司更应当在疫情期间,理解投保人的困难情况,尽量保障投保人的基本生活,愿意与被告进行线上调解。
线上调解,双方达成谅解
李福华法官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对案件进行了线上调解。
李法官建议双方考虑目前仍处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应当互相体谅,建议保险公司适当延缓给付时间,建议投保人可以承诺如果再次违约,愿意接受强制措施及违约责任。这样原告保险公司可以尽快拿到具有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也可以在特殊时期分期给付,缓解了经济压力。
双方当事人听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后,同意了法官的建议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保险公司同意十余名被告分六期支付保费及借款,被告投保人承诺如果违反调解协议约定,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此,十余件案件均已调解结案,现被告投保人已开始履行第一期还款。
法官释法: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自愿达成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均应恪守。同时,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审理案件要将保民生与促发展有机统一。
本案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情况下,顺利取得个人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费、偿还借款,但未按约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办人李福华在受理案件后,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及时进行案件送达、庭审工作,是对保险公司经济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考虑疫情对与投保人的影响,在维护保险公司经济权益的同时,通过调解的形式,为投保人争取到了相对宽松的还款期限,解决了投保人的燃眉之急,保障了被告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