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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普法进社区,讲堂连民心,讲讲房产继承的常见问题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26] 来源:通法信言微信公众号 作者:
  自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北京通州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践行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近日,通州法院台湖法庭薛兵法官赶赴辖区内颐瑞西里社区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薛兵法官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从典型案例入手,向居民讲解了房产继承中的常见问题、注意事项,并耐心细致回答了居民的现场提问。
  活动现场气氛隆重热烈,居民纷纷表示法官的讲解深入浅出接地气,大家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希望能够多多开展此类普法活动。
  现场讲了哪些法律知识,我们一起听一听吧!
  析产与继承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他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去世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原则上其中一半份额应为在世一方的财产,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所有被安置人的安置房屋混同在一起也是常见现象,发生被安置人去世情形时,都需要先行将混同财产予以分割,才能进行下一步的遗产分割工作。
  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它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形式的遗嘱。需要注意的是每种遗嘱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形式要件,均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遗嘱。比如见证人的要求、打印遗嘱每页签名的要求、注明日期的要求等。
  见证人的特别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官说法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法律做此规定,一是保证见证人的公正客观,二是保证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能够不受利害相关人员的干扰,完全依照自己的本意订立遗嘱。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将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基本原则为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分,同时考虑赡养义务是否尽到等其他因素予以确定。
  房产继承的一般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处于法定继承人共有状态,在确定分割遗产方案时,由于房产不便于实物分割,一般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即取得房屋一方,向其他有权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款。当然,在实践中,因房屋价值较大,也会出现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无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房屋出售,就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对遗产房屋仅确认按份共有状态,不予实物分割,由全体继承人分割房屋的使用价值,比如租金收入。


[供稿单位:通州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