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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2] 来源:通法信言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1年7月22日,北京通州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已被行政部门告知禁止销售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违规电动车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非法销售违规电动四轮车6辆,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31万元。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6辆电动四轮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北京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单位:通州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