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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1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 | 运营盗版小说网站可入“刑” 切勿以身试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2]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读者:免费小说可 “真香”啊,多些广告又有何妨?
  被告人:我们不生产小说,我们只是正版小说网站的搬运工。
  作者:为什么点击量又双叒下降了?
  据中国社科院的相关研究统计,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已达4亿余人,特别是伴随着《庆余年》《鬼吹灯》等头部IP改编的火热,网络文学已成为盗版的“重灾区”,一些不法分子,使用采集软件,将正版网站的小说批量上传到自己经营的盗版网站上,供网民认免费阅读,并在取得可观的“流量”后,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将流量”予以变现,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评选出2021年度全市“扫黄打非”十大案件,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涛审理的翁某等人侵犯著作权一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翁某、王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计算机专用程序复制等方式,非法获取“飞卢小说网”等网站小说,转载到被告人翁某、王某经营的小说网站供人免费阅读,以在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利。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及鉴定的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同异性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通州法院查明,被告人翁某、王某等人经营的小说网站内涉案侵权小说数量为6.7万余部,其中5600部小说为某小说网站侵权复制品。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翁某、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并在现场起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王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四被告人予以惩处。据此,通州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翁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罚金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翁某、王某在各自经营的网站中投放广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以刊登收费广告方式收取费用,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此外,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取得经济收入,故而,即使行为人前期未实现盈利,甚至出现了“亏本”,但根据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意图及远期目标等情节,能够判断行为人具有获取远期收益目的的,仍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
  本案的翁某、王某等人原本有着正当的职业,并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中有着一技之长,但面对不法利益,各被告人未能抵御诱惑,最终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并因此获刑。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应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供稿单位:通州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