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王女士自离婚后一直相安无事,但近日,二人因为抚养费支付事宜产生纠纷,李先生要求原定的2000元抚养费变更支付方式,其中1200元设立共同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而王女士则坚决反对,认为这是变相减少抚养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在综合考量小柔利益、李先生的支付能力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判令李先生按照每月2000月的标准支付小柔抚养费。
案情回顾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女小柔。因双方聚少离多、感情不和等因素,2019年王女士与李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柔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小柔抚养费2000元。近日,因李先生拖欠抚养费且双方关于小柔抚养费支付方式产生争议私下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李先生认为,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即2000元每月进行支付,但小柔的户籍地农村地区的消费水平偏低,目前小柔实际生活开支远不需要每月2000元,故仅同意每月直接支付800元;出于对小柔长远利益的考虑,对于剩余的1200元应设立联名监管账户,直接将该部分款项汇入该监管账户,避免抚养费被挪用、滥用。
王女士对此坚决反对,认为李先生在相关情况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单方要求变更支付方式并无依据。此外,小柔一直随王女士居住于市区以便获得更好的生活,李先生作为父亲,应将小柔的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以小柔的农业户籍性质界定其消费支出数额过于片面。李先生应当按照双方离婚时的约定每月支付小柔抚养费2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出的就部分资金进行监管的分笔支付方案不应予以支持。李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抚养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明确、不存在歧义,李先生的收入情况与离婚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调整抚养费的客观基础,分笔支付及设立监管账户的方案看似没有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但是事实上将直接降低小柔可支配使用抚养费金额,不利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不符合抚养费纠纷案件处理应当以被抚养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上,判决李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小柔抚养费。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心语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梁涛:
抚养费制度设置初衷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生活、学习基础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亦是家风建设的重要一环。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关于李先生结合新的账户类型提出建立联名监管账户的主张,本案判决肯定了李先生为子女长远规划的拳拳之心,但也明确指出李先生以维护子女权益、防止抚养费被滥用之名,借监管账户之方式,行损害子女权益之实,有违父母爱子女之本性,违背了《民法典》弘扬良好家风、敬老爱幼的立法导向。人民法院有责任通过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在社会中积极培育关爱子女的价值导向。本案审判过程中始终贯彻将被抚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建立联名监管账户的主张予以明确评价,旗帜鲜明表达了法院的观点和立场。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监管账户等新的银行账户类型涌现,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也成为抚养费纠纷的新型争议焦点,这一争议点体现的是对被抚养人利益保护的争论,法院如何就案件事实及新的争议点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决显得尤为重要。本案裁判中,法官结合案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将被抚养人利益最大化贯彻始终,同时引用《战国策》等历史名句引导当事人为子女成长进行合理规划,有利于弘扬敬老爱幼良好家风,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