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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大三强】进公园进校园,通州法院禁毒普法“进行时”|国际禁毒日

本站发表时间:[2023-06-27]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3年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为增强市民禁毒意识,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通州法院以“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为主题积极开展禁毒宣传进校园、进公园活动,掀起全民识毒、拒毒、防毒的热潮。
  6.26
  禁毒宣传进公园
  筑牢全民防护网
  6月26日上午8时,为强化禁毒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群众抵制毒品侵害的能力,通州法院刑庭庭长李中华带队到通州区运河文化长廊开展禁毒宣传进公园活动。
  活动中,刑庭干警们利用市民晨练时间集中宣传禁毒知识、发放禁毒宣传品,让广大市民了解毒品的危害,认识到禁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大家共同参与全民禁毒行动,受到市民们的一致称赞。
  6.26
  禁毒宣传进校园
  护航花季伴成长
  6月19日,通州法院刑庭干警宋姝凝赴北京电子信息技师学院开展禁毒宣传进校园活动。
  “同学们,你们知道毒品有哪些种类和危害吗?”
  “我们应该如何识别毒品?”
  活动现场,宣讲干警向学生们介绍了生活中常见的毒品,特别是新类型毒品,提高学生识别毒品的能力,还为学生们详细解读《北京市禁毒条例》,提高大家对于禁毒工作的认识。最后结合宣传小短片、宣传歌曲、实际案例,告诫青少年学生一定不要有猎奇心理,提高警惕心,谨慎交友,切莫沾染毒品,享受健康人生。宣讲现场气氛热烈,学生们深刻到了毒品的严重危害性,纷纷表示要当好“小小禁毒宣传员”。
  6.26
  禁毒普法案例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13日,被告人鲁某在北京市某公寓,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武某贩卖“上头电子烟”内烟油,后被抓获。经称重,电子烟内烟油净重0.051克。经鉴定,该烟油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鲁某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案发系武某添加被告人微信后发现其贩卖上头电子烟,武某看到过新闻,辨认出这种电子烟就是含有毒品的烟油,因此来到公安机关反映此事。鲁某在贩卖“上头电子烟”时经常采用“这不是毒品,就是助兴、让人放松”等话术来推销。
  图片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认定,被告人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天然大麻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以实现对此类新型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在娱乐场所、互联网平台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故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
  《北京市禁毒条例》中明确规定本市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本市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了打造“无毒”北京,鼓励各位市民朋友们在发现疑似毒品贩卖者时积极举报,避免更多人的深陷毒品魔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被告人古某与严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严某某母亲家中居住,古某明知严某某、李某某没有吸毒史,在二人面前制作吸毒工具,询问二人是否愿意尝试吸毒,并示范吸毒方法,讲述吸毒后的体验,引诱、教唆二人吸食毒品,先后和严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了其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古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及严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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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古某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古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及未成年人严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古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依法对被告人古某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释法
  毒品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毒品危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重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古某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言语诱导、传授吸毒方法、宣扬吸毒感受的行为,造成两名本无吸毒意愿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后果,且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大。在通过刑罚手段阻断毒品危害殃及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毒环境和人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禁绝毒品 人人有责
  让我们携起手来
  对毒品说“不”
  共筑禁毒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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