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放松,法治讲堂不停摆。近日,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黄秋平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平台,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为主题为中国音乐学院的同学们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云授课”,这堂课有哪些重要的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从案例出发引发思考
首先,黄秋平法官从“网络直播梦幻西游2”案、抖音“我想对你说”案、斗鱼主播播放歌曲侵权案三起案件讲起,引出著作权法中的概念和规定,也引发同学们的思考和兴趣。
二、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
考虑到同学们没有专业的法学背景,黄秋平法官特意加入著作权法基本知识的讲授内容。
从介绍著作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展开,以辅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内容。
按照法律体系简述、民法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法、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什么是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主要规范等顺序,对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三、视听作品的概念和特点
黄秋平法官对视听作品的由来、范围进行了介绍,并引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视听作品所做的定义,将视听作品确定为“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通过总结视听作品独创性、画面的连续性、固定性的特点,结合“网络直播梦幻西游2”案件中法院的认定,进一步对司法裁判对游戏画面的性质的界定进行介绍,使同学们了解案例中的作品类型认定过程。
四、视听作品的权属
黄秋平法官还向同学们介绍了视听作品权属的认定规则。因视听作品中往往包含其他不同类型作品的基本表达,其权属认定更为复杂。
通过对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内容进行提炼,黄秋平法官将视听作品权属认定顺序规则总结为:权属信息(版权由A享有或者?)——出品的单位(含联合出品)——摄制单位。
在对一般规则进行讲解之后,进一步结合开篇案例分析,对游戏画面类视听作品的归属、主播直播视频、短视频的权利归属进行讲授。
五、视听作品常用权利类型
黄秋平法官结合视听作品特点和案例中涉及的争点,按照“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思路,对视听作品案件审判中常用权项进行总结,选取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四种权利展开讲授:
(1)复制权: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2)发行权: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提供。第二个要件是为了与出租权分开。
(3)放映权:以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客体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者视听作品。
(4)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条件:交互式传播(按需传播)、控制的是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不是任意时间和地点
六、侵权责任承担
黄秋平法官还结合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中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向同学们介绍侵害视听作品著作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司法裁判规则,以及适用法定赔偿时的酌情考量因素,并对开篇案例中法院的裁判结果、裁判思路进一步进行分析,使同学们充分了解裁判结果的由来。
同学们对本次课程高度评价,纷纷表示对著作权法很有兴趣提高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期待下一次精彩的讲授希望更深入了解著作权法以为未来从事文化事业做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