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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用司法裁判“力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29]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1年4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民一庭副庭长韩涛、法官田晓昕发布硬闯哨卡导致志愿者受伤赔偿案、冲击诊室被保安阻拦索赔案等5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典型案例,鼓励提倡见义勇为、遵守公共秩序等良好社会风尚。

  本次通报会与西城区文明办视频连线,由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赵莹主持,在央视频、新浪微博全程直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写入,体现了鲜明的法律价值导向。人民法院作为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其一项重要的使命。

  据王元田副院长介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部分原告存在“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就能获得赔偿”的错误思想。对于这种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思想所催生的“维权”,人民法院严肃摆明立场,坚决杜绝“谁闹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用裁判惩恶扬善、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

  通报会上,韩涛、田晓昕法官介绍了硬闯哨卡导致志愿者受伤赔偿案、冲击诊室被保安阻拦索赔案、老人医院门口摔伤索赔案、女子轻生超量服药未果索赔案、见义勇为者受伤索赔案等五起典型案例,并就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传递法院明断是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审判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保障疫情防控秩序,让志愿者敢于作为

  我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取得了举世罕见的重大战略成果。在此过程中,一线防疫工作者付出了大量辛勤劳动,全社会应当给予充分尊重。然而,“不配合检查”、“硬闯防疫哨卡”等情况也时有见诸报端。在司法实践中,西城法院曾审理过居民硬闯哨卡导致志愿者受伤的案件。对此,人民法院态度明确,坚决为守法者撑腰,让破坏防疫秩序的违规者付出代价。

  刘某受单位委派,在北京市西城区某防疫卡口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任务。张某在没有携带出入证的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防疫卡口,并将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刘某打倒在地,导致刘某后脑与地面撞击受伤。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了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但双方对伤害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庭审中,张某辩称,事发当日自己带孩子出去上课,时间比较紧,到了刘某执勤的防疫卡口未被允许通过。张某称可能因为家人忘记在社区填报备案,其出示健康码后依旧未被放行,情绪较激动,然后推了刘某,因此只同意赔偿刘某的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刘某其他费用。

  法官说法

  日常防疫工作中所采取的某些必要防疫措施,可能给居民日常出行带来些许不便,但是每位居民均应充分认识到防疫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防疫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和配合。

  于本案而言,即便张某着急送孩子属实,亦不能成为其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向防疫人员动手的正当理由,故其应就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刘某伤情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本案系刘某遭受人身损害是在执行防疫工作任务过程中的特殊性及张某的过错等实际情况,刘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约8000元。

  破解“管不管”“追不追”,让违规者自担恶果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管理。现实生活中,个别损害公共秩序的公民在受到管理约束时以“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配合管理,并以所谓的“依法维权”为由主张索赔。这些歪曲法律条文原意的强硬做法,令公共秩序管理者产生了不好管、不敢管的思想。对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亮明司法态度,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让公共秩序管理者安心履职。

  2020年1月,王女士向我院提出诉讼,称其在某医院因医疗纠纷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倒地受伤,精神也受到伤害,要求法院判决涉事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某医院辩称,当日王女士与其母亲因加号问题在中医科诊室滋事,保卫处接到通知后派安保人员到现场处理,但该母女二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冲击诊室,试图攻击医生。为保护医生安全,安保人员对其进行了阻拦,期间未对其实施任何推、打、踢等行为。

  法官说法

  王女士在就医时与相关人员发生纠纷并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未认定安保人员侵害王女士身体的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医院安保人员制止王女士可能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安保人员采取了超过必要、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并因此造成王女士身体伤害。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杜绝“谁受伤谁有理”,传达正确价值导向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类滥用诉权的情形:当事人强行将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失归结于无关他人的过错,本着“我受伤我有理”的想法到法院起诉,寻求民事赔偿、司法救济。法院依法驳回后,甚至会出现新一轮的“维权讨说法”现象。对待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杜绝“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2018年4月,63岁的孙某至某医院就诊,在走出门诊楼大门侧坡道时摔倒。孙某称其摔伤是因为坡道湿滑,医院对此应承担责任,诉请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某医院辩称,经调取医院监控显示,门诊楼前地面干燥,不存在地面湿滑情况,监控还显示孙某从门诊大楼走出后低头看手中的材料,是自己在花坛边不慎摔倒。其摔倒后,医务人员用轮椅将其送往检查,检查发现只有手指外伤,无其他不适情况。另外,靠近门诊楼一侧有无障碍通道,而孙某未选择靠近无障碍通道一侧行走。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到,涉事时有多名行人上行、下行通过,其中包括行动不便、依靠助行车的行人,未见通行异常。事发地点光线明朗,视野开阔,路面干燥、平整,未见明显的水渍、油渍或者其他障碍物;靠近门诊楼一侧有无障碍通道,而孙某未选择靠近无障碍通道一侧行走。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孙某摔倒系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且事发后某医院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故某医院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支持“见义勇为”,让受益者付出合理补偿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进一步倡导了见义勇为行为,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男青年田某在路过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公交站时,发现停靠站台的124路公交车上醉酒乘客闹事,导致车门无法打开。124路公交车旁的108路公交车乘务员见状,欲从124路公交车的窗户爬进车内,以制止闹事者。田某见状,上前托举帮助乘务员从窗户爬入车内,但在托举过程中,乘务员连同窗户突然坠落。一瞬间,田某赶忙接住乘务员,同时也被掉落的玻璃伤到手腕,乘务员人身无碍,但是田某因手部受伤到医院进行手术和住院治疗。事后,田某就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向公交公司交涉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公交公司虽认可田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但都辩称应由闹事者进行赔付。

  法官说法

  让见义勇为者敢为,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弘扬善举。该案宣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田某帮助乘务员,是为了制止124路公交车上的闹事者,维护公交车内正常的承运秩序,属于见义勇为,且田某尽到了适当的管理注意义务,田某在托举乘务员过程中被掉落的玻璃划伤,应当成立无因管理,受益人是公交公司。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田某医疗费、误工费等6万余元。

  西城法院倡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等方方面面。每一位公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应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公共管理,依法理性维权、谨慎使用诉权。在日常生活中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和谐社会风尚。


[供稿单位:西城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