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西城

参加生日宴后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划定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19]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前不久,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场热热闹闹的生日宴,却演变成了麦先生的“最后的晚餐”,当晚聚餐后,58岁的麦先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并吸入性肺炎死亡,那么谁要为这场悲剧负责呢?
  近日,西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这是58岁的麦先生留下的最后一段人生影像,时间停留在2021年1月9日当晚。当晚,麦先生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进行到尾声时,麦先生已经难以支撑,步伐踉跄。
  25小时之后,58岁的麦先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并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麦先生的家属将聚会的组织者付先生告上法庭。原告称是被告因为要过生日,饮酒的过程持续控制长达5~6小时,导致受害人麦先生饮酒过量。在麦先生出现昏迷等危险情况下,未及时救助,未及时送医治疗,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麦先生去世的严重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求赔偿共计79万余元。
  7月12日,西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大众的固有观念普遍会认为,这类喝酒致死的案件,酒局的组织者或多或少都得负点责任,为什么此案的判决如此泾渭分明,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呢?
  视频证据显示,当天晚上六点四十分左右,麦先生走进聚餐的酒吧,随后十几个朋友分两桌坐下。聚餐持续了五个小时,席间麦先生状态正常,和朋友高谈阔论,频频举杯。直到23点30分,当麦先生打算站起来的时候,视频显示他的状态明显不对了。23点37分,麦先生被朋友搀扶着走向洗手间的方向,而这之后发生的事情,也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麦先生醉倒在洗手间后,付先生曾经过来查看,并且给麦先生爱人打电话,要求她过来接人。麦先生家属认为,付先生既然已经发现麦先生状态不对,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而不是单纯等待家属过来,不做任何施救措施。
  民法典第1005条是关于法定救助义务的新增条款,其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原告认为,付先生作为聚会组织者,在麦先生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没有及时送医,以至于延误治疗。该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事发时,麦先生是否必须送医,第二,付先生作为聚会组织者,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
  焦点一:事发时,麦先生是否达到必须及时送医的情形?
  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基本还原麦先生被扶去洗手间之后的情况。酒吧服务员,以及同席饮酒的人均表示,麦先生在洗手间时,还能说话,只是口齿不清,并无异常。询问笔录显示,付先生曾委托酒吧服务员照顾麦先生,在等待家属接人期间,麦先生在监控室还睡着了,一直在打呼噜。法官表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死者麦先生曾经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有基础病,本不适宜过多饮酒。
  焦点二:事发时,组织者是否尽到法定的义务?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特别是组织者,被宴请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聚会组织者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的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付先生知道麦先生患有心脏基础病,也没有证据显示,麦先生当时已经处于昏迷状态。
  最终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付先生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无需承担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但是就如被告付先生所说,这场官司没有赢家。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受邀者,作为成年人,我们更需要做到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供稿单位:西城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