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官说法|彩礼给了婚没结成,彩礼要退吗?
彩礼给了婚没结成
彩礼要返还吗?
恋爱中给付的财物
能认定为彩礼吗?
来听法官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王和小孙在家人介绍下建立婚约,小王家按照当地习俗向小孙家支付彩礼30万元,并购买了“三金”、钻戒、衣物等。两个月后二人分手,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小王家要求小孙家返还彩礼钱。
案例二
年轻女孩小陈被离异男子老张“疯狂”追求,恋爱期间老张出手阔绰,名牌包包和各种大额转账不断,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老张提出分手,还一纸诉状将小陈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陈返还财物共计30万元。
同样是要求返还30万元,法院的处理结果会一样吗?
法官说法
彩礼看似是无偿的,但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为“以结婚为目的”。在案例一中,因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为此付出的巨额彩礼也应当返还。
需特别注意的是,并非在结婚前付出的财物都是彩礼,彩礼应以结婚为目的,并结合社会习俗进行严格认定。比如,在案例二中,这种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彩礼,如果老张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地赠与,就只能构成一般的赠与关系,且赠与已完成,不能要求返还。
彩礼是中华文化自古有之的习俗,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适用习惯提出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如果彩礼跟天价挂上了钩,远远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正常承受范围,这样的风俗习惯显然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多少彩礼才合适?合情合理才最合适。彩礼作为一种习俗,不该成为一种敛财手段,这也是立法的初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