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离婚后,女子小丽(化名)整日担惊受怕,惴惴不安,原因是前夫小王(化名)多次威胁,扬言要泄露她的个人隐私,让她“社死”。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小丽将前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王将小丽的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对外泄露和传播。
这是西城区法院首例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针对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行为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申请人小丽称,其与小王于2022年离婚,离婚后小王多次扬言要将其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爆料公开,让她“社死”;被申请人小王的威胁行为已经给其造成现实危险,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查明,根据申请人小丽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询问中的陈述等内容,可以认定小王确实存在以公开爆料小丽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为内容的“扬言”“威胁”等行为,小丽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王将申请人小丽的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对外泄露和传播。
裁定书作出后,法官依法向双方进行送达。法官告知申请人小丽,其合法权益将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不必再整日担惊受怕,影响正常生活;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小王应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前妻的合法权益。若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公开爆料对方隐私和个人信息威胁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该条规定让原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再“升级”,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强调了对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进一步筑牢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防线。
法官提醒
婚姻是无血缘关系者之间可能缔结的最亲密的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可能获取对方大量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离婚后以传播、“爆料”对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信息威胁对方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信任危机。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都不应成为“软肋”和“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