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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工伤保险,还要购买雇主责任险吗?北京西城法院这场通报会全面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0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田婧 许波
  越来越多的雇主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来分摊风险,部分雇主对雇主责任险并不完全理解,认为其是“全能险”“兜底险”,从而影响投保决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3年10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雇主责任险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介绍该院审理的涉雇主责任险案件的相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院倡议,提醒各用人单位、保险企业共同打造各方共赢的法治化雇佣环境。
  据该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介绍,2018年至2023年9月,该院共审理涉雇主责任险案件167件,涉雇主责任险纠纷呈现雇主先行赔付比例逐年上升、原告混淆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现象多发、参与主体多、事实难查明等特点。在167起案件中有56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部分原因就是员工或单位在雇主责任险中主张应由团体意外险赔付的保险事故,导致诉求没有得到支持。赵莹希望本次通报会发挥已有裁判对后续潜在纠纷的指引作用,厘清法律误区,实现诉源治理,更好地发挥雇主责任险在实践中的风险分摊作用,真正实现为企业减负,为雇员谋福利的投保目的。
  通报会上,该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发布附加险并非独立意外险,仍以雇主责任作为理赔前提;重复承保同一雇员,核保不严均应理赔;组合投保时间有先后,双重保障目的终落空等四个典型案例。其中,因保险公司审核不严格,重复投保同一雇员公司均获理赔。甲公司系某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乙公司系分包人。2018年10月22日,廖某在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分包的清淤工程项目进行水面清理工作时溺水身亡。
  经查,廖某于2018年3月与乙公司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乙公司自2018年4月起持续向廖某发放工资。2018年9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雇员清单共110人,包括廖某。同日,乙公司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亦出具另一份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两份保单的保险公司业务经办人员、雇员清单内容完全一致。廖某均在员工清单内。
  廖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与甲、乙公司达成三方赔偿协议,约定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向廖某法定继承人赔偿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共计100万元,且已由甲公司支付完毕。
  2018年11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廖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甲公司雇员为由拒赔。2019年,甲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索赔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就廖某死亡一事向乙公司赔付50万元,甲公司虽亦投保有雇主责任险并将廖某列在雇员名单中,但廖某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保险条款中雇员的定义,不同意向甲公司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两份雇主责任险,雇员名单中均包含廖某,应视为对“雇员只能受雇于一个雇主”的保险条款进行了实质变更,判决保险公司仍需向甲公司赔付。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严格履行核保责任、审慎承保,提升人员业务能力,准确理解保险法律法规,优化工作流程,建立与雇主直接沟通的渠道,确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能第一时间获悉保单内容,减少后续潜在纠纷。建议雇主根据需要同时选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及时核查保单内容及有效期,达到保障覆盖范围最大化的效果。
  摄影/王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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