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延庆法院钟蔚莉副院长适用《民法典》开庭审结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因疫情防控期间,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健康安全,本案通过线上开庭审理。
小翟刚满月时被其亲生母亲送给老翟夫妇收养。在小翟未成年期间,老翟夫妇对其承担了抚养义务。小翟自成年后离家独自生活,平时几乎不对养父母进行问候,也很少回家探望。2019年3月,老翟夫妇将小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诉讼中,二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小翟每月向二人支付赡养费。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翟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老翟夫妇相应赡养费。一开始,小翟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但一年多后,小翟却不再向老翟夫妇支付赡养费。心灰意冷之下,老翟夫妇再次将小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二人与小翟的收养关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老翟夫妇在第一次诉讼主张赡养费至本次诉讼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前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见小翟对维系和改善双方的关系作出努力,二位老人对挽回其与小翟之间的亲情已经失去信心,才再次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虽经法院主持调解,老翟夫妇仍不能接受维系与小翟的收养关系,如勉强维系双方的收养关系,只会增加彼此伤害的机会和可能。考虑到小翟已成年,有独立自主生活的能力,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能有效避免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和伤害。鉴于此,法院对老翟夫妇要求解除与小翟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老翟夫妇与小翟之间的收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