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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天天讲|车辆在封闭工地内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可由承保的交强险公司予以赔偿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9] 来源:延庆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基本案情

  赵某驾驶大货车在施工工地上由西向东倒车时,将正在工地施工的方某撞倒,造成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对事故责任没有进行认定,仅在当事人责任一栏注明:该事故为施工封闭道路内,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事故。当日,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足舟骨、第3跖骨、跟骨撕脱骨折等。赵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方某将赵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甲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5730元。赵某辩称,对于方某的损失,甲保险公司*20。0。10

  不能赔偿的,由其承担。甲保险公司辩称,不认可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事故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但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于方某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方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813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本起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内,该工地属于封闭空间,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故本案事故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

  二、关于甲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事故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事故处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参照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甲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赔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涉及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道交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先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是限定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但是也同样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以外地方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处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规定的原则。而且,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道路上或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上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因此,将本解释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准用于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相较于大量的交通事故,此类事故的数量和影响范围毕竟十分有限;而且,不会因准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方法,而给整个交强险体系带来巨大影响,反而却能更完备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在发生机动车道路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法院可以参照道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这为及时公正处理机动车道路外事故,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适用情形,不仅仅是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在道路以外,还应当符合事故的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的条件。当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机动车处于停车状态下的施工作业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参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供稿单位:延庆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