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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教唆未成年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这样说……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09] 来源: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某日中午,7岁的小明和几个年龄相仿的小朋友们在小区楼下玩耍,这时李某某路过,看见停放在一旁的宋某某的车辆后李某某突发恶意。

  李某某指着楼下停放的宋某某的车辆对孩子们说:“我来看看你们谁踢球的水平比较高,谁能够在远处踢球打中这个小汽车的后视镜,我就奖励他10块钱!”

  小明技术最好,不偏不倚的砸中了小汽车左后视镜,导致后视镜镜轴断裂,镜片破碎。

  事后宋某某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后视镜更换费1500元,而小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李某某赔偿。双方互相推脱,宋某某便以小明的父母、教唆人李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地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宋某某1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案件事实看,小明等儿童均属于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本案应由教唆人李某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心理不完全成熟,认知能力、控制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是未成年人的普遍特点,作为成年人本应为他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帮助、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如果利用未成年人年龄小,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去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等待你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供稿单位:延庆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