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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丨延庆法院举办“线上开放日”暨2021年第十二期“延法在线课堂”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07] 来源:延庆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为迎接第八个“12·4国家宪法日”的到来,切实开展好“宪法宣传周”普法工作,延庆法院依托“延法在线课堂”,于12月3日通过线上法治授课的方式举办“线上开放日”。本次授课由我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刘曼宜主讲,主题为《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具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及深远的社会意义。在授课中,刘曼宜同志对居住权进行概述,介绍了居住权的立法历程及定义,从主体、客体、设立、权利义务等方面清晰的分析了居住权的构造,并结合案例讲解了居住权在法律适用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使听课人员更好的理解了民法典新增规定。一起来听听有哪些不容错过的法律知识点吧:

  问

  什么是居住权?

  答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源于罗马法,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含义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的居住利益而赋予其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并且不得转让、继承。

  问

  居住权的主体有哪些?

  答

  居住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需要,因此居住权的主体通常指自然人。那么,享有居住利益的人是否仅限于居住权人呢?一般来讲,享有居住利益的人限于居住权人,但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进行适度扩展,比如对于老年人或者生活不便的人,可以允许亲属或者护理人员与之共同生活。

  问

  居住权的客体是什么?

  答

  居住权的客体是住宅,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在理解住宅的含义时时还需要考虑土地性质及房地产政策等因素。比如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房这类保障性住房,对申请者设置有严格的条件,对房屋的出租、转让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因此这类住宅就无法同商品房一样自由设立居住权。再比如小产权房,虽说也有居住使用的功能,但由于欠缺合法性,因此无法设立居住权。

  问

  居住权应当如何设立?

  答

  居住权作为意定物权,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合同设立,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对于通过合同设立的,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如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内容原则上约定得越详细越好,除上述条款外,对于是否有偿、是否允许出租、日常维护、修缮改良的费用负担等问题均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除了包含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外,还需要注意遗嘱的形式亦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问

  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

  居住权是为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因此,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权利范围限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占有和使用,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用于居住之外的其他用途,如仓储、商业经营等。居住权人还可以要求必要的人员同住,比如保姆、护理人员等。在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居住权人还可以将住宅出租。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妥善管理住宅的义务,居住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住宅,维持住宅的原有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居住权人还应当承担房屋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费用,积极维护房屋处于良好状态,当然,仅限于日常管理和维护,对于房屋出现的重大维修费用,应当由所有权人负担。另外,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因而居住权人不得转让居住权,也不得擅自出租住宅。


[供稿单位:延庆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