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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能否免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对文身店是否能以未成年人“自愿”行为免除责任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即使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顾
  文身中学生被学校责令清洗后返校
  13岁的中学生小张结交了一些肄业青年做朋友,见到这些“朋友”胳膊上都有大片文身,小张觉得这样很酷很有个性,便想要跟他们一样,于是瞒着父母多次去文身。但在小张兴奋地向同学们展示自己的花臂时,同学们却因为小张的文身与他保持距离,看着同学们与自己渐行渐远,小张愈发无心学习,情绪状态日渐低迷。老师发现小张的文身并询问原委后上报了学校,学校责令小张将文身清洗之后再行返校。
  直到收到学校通知,小张的父母才得知小张文身一事,并为了其能尽早返校,便打算带小张去清洗文身。但数万元的清洗费用对小张父母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花销,看着小张一次次经历清洗文身的疼痛,小张父母多次与文身店经营者王某沟通,希望其能够承担清洗文身的费用。然而店主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与小张父母协商。小张父母遂拨打 12345 市民热线要求王某支付清洗文身的费用。接到热线工单后,延庆区未保委随即联系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城指中心等成员单位召开涉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研讨会,部署该纠纷矛盾化解工作。
  因清洗费用与文身店主产生纠纷
  小张的法定代理人郭某要求文身店经营者王某承担孩子清洗文身的费用。文身店经营者王某则表示:1.文身店已有明确标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2.未成年人自愿前来文身,其没有义务索要和查看顾客身份证;3.小张文身时签有承诺书,承诺已满十八周岁并知晓文身可能产生的影响。王某不同意承担清洗文身的费用。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
  多轮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为解决双方矛盾,延庆法院通过多部门会商、资料梳理,迅速制定调解方案并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进行调解。
  法官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多轮背对背调解,文身店经营者王某认识到自己给未成年人文身造成的伤害,同意进行赔偿;家长也逐步意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为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延庆法院就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需担责
  本案中,小张进行文身时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不属于与小张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在小张父母不同意其进行文身的情况下,该文身服务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文身对象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仍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小张进行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小张清洗文身的费用。
  小张的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张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王某的责任。对监护人而言,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文身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也非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的有益因素,为未成年人文身不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即使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文身,该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也无法使文身行为正当化。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普遍对接触到的事物充满好奇,若其在成长过程中没有获得关于文身意义的正确教育,就很可能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文身。因此,建议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创造融洽家庭氛围、提高未成年人自我认同、支持引导未成年人顺利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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