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升职请吃大餐、邻居串门添双筷子,这样的饭局大家都经历过,可万一哪天关系闹僵了,这日常交往中的一餐一饭,能否转化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主张被告王某吃了其三个月的饭,应当支付相应饭费,王某则认为张某吃了其院里种植的各种蔬菜,也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王某与张某原系房东与租客的关系,由张某承租王某的房屋,后双方因租房事宜发生争议,一气之下对簿公堂。王某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房屋租金,对此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后张某认为在其租赁王某房屋期间,自己一直在做饭,王某也吃了其三个月的饭,每天吃两顿,每顿饭按照盒饭标准计算,饭费就能达到三千多元。
王某也认可吃了张某做的饭,但认为每顿饭价值也就几块钱,而且还称张某也吃了自己种植的蔬菜,那些玉米、萝卜、豆角也价值好几千元。双方争执不下,故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三个月的饭费。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认可吃了张某的饭,但张某与王某并未就饭菜单价、提供饭菜时间、具体食谱、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预先约定,法院认为在张某向王某提供饭菜之初双方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张某允许王某吃饭的行为应属好意施惠,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并非法律行为。
好意施惠的常见类型包括搭乘便车、为人指路、帮助搀扶、代为投递信件、帮别人指挥倒车、帮忙驾驶车辆、火车过站提醒、约定请人吃饭、邀请看电影等。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