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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权利儿子可以行使吗?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一大早,王先生就急冲冲地跑到司法所,进门就问:“谁管法律援助?我要法律援助,我要打官司……”,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原来,王先生的两个兄弟一直都对其母亲不好,还经常对母亲进行打骂,王先生多次制止并指责均无果,故将母亲接到他家中与他一起生活。

  今年十一月,王先生的母亲去世了,王先生认为就是两个兄弟长期虐待,造成老母亲早早离世的。因此王先生到司法所希望通过法律援助,起诉自己的兄弟对母亲有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要求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两兄弟给付赡养费。并且认为自己一直吃低保,所以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工作人员耐心地向王先生做了解释,虽然在母亲生前其他两个兄弟有过对老人的打骂,但是并没有证据证实母亲的死亡与打骂有直接关系,现母亲已经去世,作为家庭虐待的主体已经消失,作为儿子的王先生并没有权利直接行使属于母亲的告诉权利以及要求对方承担赡养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先生出于义愤,希望追究其另外两个兄弟的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由于被害人的母亲已经死亡,作为儿子并不能直接行使该权利,自行起诉对方。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其母已经死亡,关于赡养的问题已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对于该权利属于依附于人身的权利,其他人无权继承该权利行使。因此王先生的主张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能给与相应的法律援助。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