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夫妻之间
在没有结婚之前
建立的债务、债权关系
会因为两人结婚而消除吗?
案情回放
刘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创业的李先生,二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得知李先生想创业,刘小姐二话没说就将30万元借给了李先生。
几个月后,两个人走进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刘小姐发现李先生把其中10万元交给了前女友。夫妻二人大闹一场,感情出现裂痕。刘小姐要求李先生将婚前欠她的30万元还清。李先生却表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这个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刘小姐只好来到司法所咨询工作人员: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为结婚而消除吗?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告诉刘小姐:李先生在婚前向刘小姐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先生和刘小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
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刘小姐可继续依法要求李先生偿还30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