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原经理刘国防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依法审理认定,
2014年至2016年间,
被告人刘国防利用担任市政工程公司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其兄刘某某承揽通州市政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7月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间,
被告人刘国防在任市政工程公司经理、通房开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上述二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借给王某某进行盈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