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家产如何分成为很多大家庭的困惑。在基层调解组织这也是最常见的事项,今天,就让我们看看遗产究竟该咋分…
【案情简介】
林新与李荣婚后生有3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林甲、长女林乙、次子林丙。2011年6月,林新因病去世,林丙于2013年8月因病去世,李荣于2017年8月因病去世。
林新与李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新单位曾分有位于某小区一套三居室住房,90年代初以成本价购买,产权人为林新。
林新去世后,其妻李荣和林甲、林乙、林丙3子女在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析产继承之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母亲李荣占有该房屋的5/8份额,子女三人各占1/8。后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产证上注明母亲李荣占有该房屋的62.5%份额,其他兄妹三人各占12.5%。
母亲李荣去世后,房屋如何分割和继承,林甲、林乙和林婷(林丙之女)、张娟(林丙之妻)等人多次协商未果,故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到,母亲李荣和次子林丙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也无遗产、存款和债权债务。
根据他们家的具体情况,调解员向当事人逐一释明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调解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
一、林丙先于母亲去世,因此,林丙之女林婷应作为其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因林丙在上述争议房屋中占有一定比例的份额,故林婷和张娟也应作为林丙的遗产继承人参与继承;
三、林甲、林乙作为其母李荣的转继承人,也应继承林丙份额中的比例。
调解员希望他们尊重法律并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好矛盾纠纷。
调解员明确态度后,林甲和林乙均表示同意林婷和张娟共同参与本案的析产继承;林甲和林乙表示愿放弃各自转继承其母李荣应继承其子林丙遗产中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并同意该份额由林婷继承;李荣在该房屋遗产中原有的62.5%的份额由林甲、林乙和林婷三人平均继承;张娟在该房屋遗产中享有与林丙共有财产中析产所得的份额6.25%以及继承林丙遗产部分的份额2.08%,共计为8.33%。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
一、涉及本案的房屋,由林甲、林乙、林婷、张娟共同继承和所有;林甲、林乙各占33.3%份额,林婷占25.07%份额、张娟占8.33%份额;
二、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以上四人同时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经回访了解到,各方当事人已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此后,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至此,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这件遗产继承案的争议是,父亲林新去世后,母亲和三个子女如何分配份额。调解员熟悉并严格依据继承法,向各方当事人亮明调解态度,并依法明确了林婷、张娟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和分割。
由于调解员能够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并格外关注林婷、张娟的遗产继承权,并使所有相关继承人到案,使纠纷得以快速成功调解,避免了出现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