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
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
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
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
……
这些行为都属侵权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
小区“刷脸”进门
手机APP捆绑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
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起来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7月28日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关于人脸识别那些事
和人脸识别相关违法行为
你了解多少?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
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司法解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司法解释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
非必要个人信息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司法解释还明确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素材整理自:央视新闻、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