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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工作制,违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31]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996”工作制违法吗?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一起来看~
  01员工拒绝“996”被解除合同后获赔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该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该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02公司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不影响认定员工加班事实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并按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11月,吴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对方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医药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该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03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 员工有权拒绝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公司未与张某协商,便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予以拒绝。公司遂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该案中,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
  某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超时加班易引发劳动争议
  典型案例指出,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996违法,更违背公平分配
  “996”名词自诞生伊始,就被认为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在事实上突破了法定工作时长规定,而且暴露出了调整劳资关系的相关法律,在制定和落实之间存有巨大裂痕。
  “996”侵犯了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作为上世纪中叶即写入联合国宣言和公约中的权利,休息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用健康换取收入,显然是得不偿失的行为,但不得不做,又彰显了作为劳动者个人的无奈。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996”工作制即便能给予劳动者相应收入,但很明显会将公民健康受损的成本由公司转移给社会,同时削弱了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有的人被过度透支,有的人却找不到工作,由之而来出现新的社会问题。
  两部门要求: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
  两部门表示,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两部门要求,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
  素材来源:央视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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