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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

纠纷类型复杂化和多元化

本站发表时间:[2025-09-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涉人工智能案件不再局限于互联网行业,而是向传统产业领域渗透;涉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深刻影响着技术发展方向与社会伦理规范的形成……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涉人工智能案件特点、案件审理面临的挑战、审理思路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并针对性提出化解此类纠纷的对策建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七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253356件,审结245468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案由。其中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主体责任认定等问题;网络侵权案件涉及人格权保护是否及于虚拟形象、合成声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网络服务合同涉及平台算法治理、AI幻觉平台责任认定等问题。
  上述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覆盖产业领域持续扩展,随着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涉人工智能案件不再局限于互联网行业,而是向传统产业领域渗透,新兴与传统场景复合、技术交叉、利益交织;市场主体创新风险迭代升级,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和服务快速出新,AI幻觉等技术的不确定性使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等市场主体面临新型、复合性法律风险;裁判规则引领作用凸显,涉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技术与法律层面的裁判,更承载着对科技伦理、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进行平衡的价值引导功能,深刻影响着技术发展方向与社会伦理规范的形成。
  技术应用复杂导致事实查明难、规则适配不足导致法律适用难、主体角色多元导致责任认定难,是当前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面临的三大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表示,“涉人工智能案件往往涉及对人工智能的生成过程、算法模型以及数据来源等进行司法审查,技术门槛高,事实查明难度大,法律适用则需面对现有法律制度未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特性与新型场景的现实。此外人工智能产业链条复杂、上下游相互依存,案件往往涉及训练者、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各方主体分工合作形成复杂关联给责任认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针对预防化解涉人工智能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四点建议:网络用户要提升法律意识与数字素养,明确自身行为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要严格遵守技术伦理规范,确保数据和基础模型来源合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完善管理机制,强化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要加强人工智能监管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本次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铭溪发布了八起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明确了“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AI合成的名人声音用于“带货”构成侵权委托推广商家应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AI生成内容但未尽到合理适度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等裁判规则。
  文/董振杰 通讯员 陈恒星 图/王子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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