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简称北京德恒)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简称山东德衡)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该案缘起于北京德恒与山东德衡的商标权之争,因双方在历史上曾经存在关联企业的渊源,后来双方各自独立发展,相关商标权益的确定将对二者之间持续多年的多起行政、民事纠纷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因而较受社会关注。
该案涉及北京德恒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山东德衡的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简称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北京德恒诉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应予撤销。因此,北京德恒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霞、人民陪审员王炜、张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山东德衡在2011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内对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在“法律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这一问题展开激励辩论。
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当庭提交的在先判决,鉴于其并未证明是已生效判决、并未提交应当援引的裁判规则以及与本案的关联关系,合议庭认为不能作为本案援引的依据。
经法庭审查及合议庭合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当庭宣判: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