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何某到庭。”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这是该院首例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2011年至今,被告人何某以“做培训”为名,通过加入网上“猎头QQ群”等方式,非法购买、交换、共享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经鉴定,何某计算机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数据936万余条,数据涵盖面广,信息详细,其中包括众多公司的内部通讯录,除了详细记录客户的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购买保险产品类型、金额等信息外,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存款信息等隐私也在其中,涉及法律所规定的“敏感”信息即公民财产等内容的信息100余万条,涉及公民生理健康等信息6万条。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何某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经鉴定,何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以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58条。这些信息有些被直接售卖,有些提供给培训机构等盈利机构,何某从中抽取提成,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石景山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何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反复说明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但我确实触犯法律了,我很后悔。希望大家以我为鉴,做这一行业的同行也好,还是相关的行业也好,能够有意识的去保护公民信息,不要给别人提供或者泄露。”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的作案设备。
法官提示: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现象也逐渐增多,严重威胁公民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该增强自己的信息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在从事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工作时,不要有猎奇心态,不要随意收集信息,否则可能触犯法律。另外,有存储个人信息权限的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存储、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不但要注意保管,防止信息流失,做好保密工作,更不能贩卖或私自提供给他人,否则将触犯刑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