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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快递,这些风险您不可不知!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然而,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快递业的问题日益凸显,快递纠纷也呈上扬趋势。2018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贵重物品的保价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今天,结合具体案例对快递收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以及法律规定中的常用条款进行风险提示。

  案例一:货品遗失,快递公司承担原价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甲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承运货物,乙公司接受委托后派其快递员上门收件。该快件未保价且快递单正面印有“贵重物品、手机、MP3、电脑必须亲手交接并保价,否则如有遗失不承担责任”的提示,该段文字的字体并未显著区别于其他内容。后因快件未能送达收件人,甲公司主张该公司快递员侵占货品并变卖后逃走,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辩称,该快递员下落不明,已做报警处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快递员收取货物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快递员收取涉案货物之后私自侵占的行为,是由于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故作为用人单位的乙公司应对涉案货物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快递单免责条款,是乙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另外,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相关责任条款,故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遗失货物的赔偿责任,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法官释法】

  用户选择快递公司邮寄货物,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应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您,邮寄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相关条款,不同的快递公司对快件遗失、损坏的条款内容不尽相同,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必要时选择其他快递公司。另外,快递公司在设置客户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合同条款,对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

  案例二:交通事故,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快递员孔某无证驾驶三轮车在送货途中,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孔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逃逸音讯全无。李某亲属将快递员孔某所在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庭审中,快递公司以其未与快递员孔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孔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快递公司赔偿李某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法官释法】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快递员流动性大、个别快递公司管理不规范等原因,目前,快递行业内仍然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纠纷时,快递公司往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而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管理和支配关系,认定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快递员在快递公司的管理和支配下劳动,统一车辆标识和统一工装,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导致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致人损害,个人行为需自行担责

  【案情回顾】

  张女士网购物品,在其未签收快递的情况下,系统显示快递包裹已签收,随后,张女士通过快递公司的客服电话投诉了派件员小王。几日后,小王利用掌握的住址信息,以送快递为由进入张女士租住房屋内,直闯张女士独居的卧室,手持石块对张女士进行殴打,致使其多处受伤。据此,张女士将小王及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快递员对张女士的伤害行为,不在派件过程中实施,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亦不存在共同过错,对于侵害行为不存在客观关联,故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一审判决快递员小王向张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统计6万余元。

  【法官释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快递员或是快递用户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关损失。

  在此提醒您,如果发生纠纷,应当采取理性方式处理。遇到问题,用户应及时向网络购物平台客服或快递公司客服客观反映情况,避免正面冲突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快递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障,快递公司应当完善投诉机制,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罚款的方式处理投诉。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