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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业主拖欠物业费 新业主搬家、装修受阻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小夫妻买了房居然不能住?一怒之下起诉物业要求不得阻挠搬家和装修。近日,通州法院审结该案,依法支持了夫妻二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杨某、刘某系夫妻,2015年12月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小夫妻两兴冲冲的准备开始装修,不料却遭到物业无礼阻挠,连搬家具都被阻拦,物业禁止二人进入小区居住使用,究竟是何原因?原来是物业要求二人交纳2000至2009年全部物业费及取暖费及2000年至今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物业交割,小两口无奈报警,警察走后物业却依然我行我素。小两口一怒之下将物业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二人认为物业的恶劣行径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在内部业主名册上变更业主名称为原告并停止阻挠原告搬家和装修。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无权向杨某、刘某收取2000至2009年的物业费及取暖费、2000年至今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其阻挠二人搬家和装修没有合法根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停止,故支持了二人要求物业停止阻挠搬家和装修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讲,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即使业主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简单粗暴的方式只会激化物业和业主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化解,不利于首善之都和谐小区的建设,另一方面,物业内部业主名册业主的变更属于物业的内部管理行为,法院无权干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内部业主名册上变更业主名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