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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公司名称你起对了吗?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服饰、鞋、家私、五金、塑料制品生产,该公司获得了“利郎”注册商标的许可授权,该公司及“利郎”品牌曾获得多项荣誉。

  2006年3月,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含零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北京利郎公司还经营有域名为lilangtie.com的网站,通过该网站对其销售的领带、衬衫等产品进行展示,网站首页及各级子页面下方均有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称、订购热线和电话、联系地址等。

  利郎公司认为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其享有在先权利的“利郎”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利郎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企业名称,限期变更“利郎”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利郎”字样。

  北京利郎公司抗辩其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并取得,且在使用过程并未突出“利郎”二字,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北京利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利郎公司的主张。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法官释法】

  上述案例中,“利郎”商标及利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北京利郎公司与利郎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利郎”商标,但其仍然选择将“利郎”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又无法对使用这两个字做出合理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北京利郎公司规范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但它注册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误导公众”是主要的判断标准。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受到保护的范围越大,即便企业主与在先商标权利人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只要有误导公众的可能,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时刻秉承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在给企业起名字时,对于一些耳熟能详的大品牌,一定要敬而远之。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