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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漏水十年不交物业费 法院判物业胜诉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原告某物业公司起诉被告郭某、蒋某,两位被告在通州某小判区有住房一套,但自从2008年以后,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多次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被告交纳物业费。

  【案情回顾】

  被告辩称,他们的房子在交房时就出现漏水的情况,经多次找物业沟通并没有解决,所以决拒绝交纳物业费。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物业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对本案诉争房屋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小区物业费的标准明确,截止至起诉当年,被告尚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25000余元,但物业公司确实承认被告的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但漏水的问题自交房时就存在了,物业公司也及时向开发商反映了,只是开发商至今未给解决,所以才造成今天的局面,这与物业公司无关,经法庭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漏水的情况是否是被告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结合查明的事实,被告的房屋在交房的时候就存在漏水的问题,可以判断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应找开发商维权,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或者赔偿其损失,所以最终判决被告交纳物业费。

  【法官释法】

  我们广大业主在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如果未回复,应及时找开发商维权,而不是一直与物业纠缠,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后本案被告将开发商起诉,起诉后开发商及时对房屋进行了维修,问题得以最终解决。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