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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六旬老汉欲反悔未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王某入职某工贸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在工作中不幸受工伤10级,双方于2017年11月22日协中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后,王某欲反悔并申请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07年2月15日,王某入职某工贸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某工贸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2月11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2017年11月22日,某工贸公司与王某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某工贸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某工贸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计73 500元;本协议签订当日某工贸公司一次性全部付清;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王某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某工贸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签订后,某工贸公司支付王某上述一次性补助金73 500元。后王某反悔并申请仲裁,要求某工贸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王某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工贸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表明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该协议书约定某工贸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补助金,王某不再向某工贸公司主张任何劳动权利,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确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且王某庭审时自述其签订协议书时认可一次性补助金数额,表明亦不存在明显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事故赔偿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王某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再向某工贸公司主张劳动权利,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虽然有相关规定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的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以支持。但本案中王某与某工贸公司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载明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王某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某工贸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故王某的诉请无法获得支持。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